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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律硕士考研高频简答题更新!学姐整理

来源:考研招生网 wgm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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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律硕士考研高频简答题更新!学姐整理
  一、简答题: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构成
  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家的监督,是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根据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简答题: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由此,我国法律渊源可以概括为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渊源。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宪法。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渊源。
  (2)法律。法律在我国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级和较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但只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7)规章。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就政治、经济、贸易、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被长期反复适用并被各国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做法和先例。
  三、简答题: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体系
  (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意义所作的揭示和说明。
  (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①法律的抽象性、概括性需要法律解释使其具体、特定。
  ②法律解释是统一人们的理解,保证法律实施统一性和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准确性的需要。
  ③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④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需要。
  ⑤法律解释是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学教育的需要。
  (3)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律规定。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②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行政解释,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④地方性国家机关的解释。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对于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第二种,对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解释。
  四、简答题:简答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都是统一适用的。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再次,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最后,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其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最后,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五、简答题:简述法律关系的特点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其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再次,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最后,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
  第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之所以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就在于它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中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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