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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学专业考研重点知识整理!复习必看

来源:考研招生网 wgm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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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学专业考研重点知识整理!复习必看
  一、法的形式: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
  1.法的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法的内在结构。是指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不同的法律规范形成法律制度,若干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又构成法律部门,若干法律部门之间最后形成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即法的体系。在法律部门和法的体系之间还会形成部门群的层次,如公法和私法等。当然,一个国家的法究竟采取什么结构,往往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历史文化传统有着紧密地联系。
  2.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即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制定法。习惯法是国家对社会上已经形成的习惯的认可。
  判例法是普通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后的法官遇到同类案件,将“遵循先例”,即遵循先例中所抽象出来的判例规范。制定法是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拥有的法律渊源,它表现为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所制定的抽象的一般规则。法律渊源还表现出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等级关系,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种类的法律渊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历史文化传统。
  3.法的实现形式表现为法通过什么方式作用于人们的行为。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有很多,包括法的思想影响作用。但这种思想影响作用不是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有形式,它与一般的思想宣传教育的功能没有什么区别。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即法的实现形式是通过确立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关系调整社会关系。通过这种形式把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定落实到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中。
  二、法的本质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在中外历史上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历来有不同的观点,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否反映公平、正义。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和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就是法律,与公正没有必然的联系,恶法亦法;而中国的儒家和西方的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与公平、正义有着必然的联系,恶法非法。
  2.法所反映的公正的性质。把法与公正相联系的思想家对于什么是法所反映的公正也有针锋相对的意见。中国的儒家历来认为法律所反映的公正具有永恒性和普适性。道家则认为道德是相对的,因人而异。古希腊和古典的自然法学派都曾经主张永恒的自然法,而当代自然法学家则主张可变内容的自然法。
  当代西方占主流的自由法学认为,法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之上。而欧洲的法兰克福学派和美国的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是政治的,是一种意识形态。
  3.法的基础是绝对精神、民族精神还是社会。中国的儒家把法的基础看作是道、礼和德。刑罚的实施必须以道、礼、德为指导。
  但也有许多学者看到法律的根源在于社会本身,例如商鞅。在西方这种思想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从民族精神中寻找法律的基础,如孟德斯鸠、黑格尔和历史法学派。西方的法社会学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从来不在国家活动,而在社会本身。
  4.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从“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理解法的本质。
  首先,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中国的法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法治国家的理论对法的认识也就到此为止。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中,这仅仅是起点,是认识法的概念的“不言而喻的前提”。
  其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鲜明特征是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国家意志放到阶级关系、政治关系、统治和被统治关系的框架中加以分析。
  第三,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主要特征,但是这并不表明统治阶级可以任意立法,可以任意利用法律压迫被统治阶级,并不表明法的阶级性是唯意志论。马克思主义的贡献在于把阶级的存在同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主要包括经济、人口、自然状态、地理条件、文化传统等。
  法所反映的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还需要我们从整体上来把握法的发展规律,而不是仅仅根据个别法律的变化来判断。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这是对法的认识的现象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对法的认识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法所反映的意志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这是对法的认识的深层本质。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
  第一,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立法者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以及社会文化发展的限制而任意立法,也不可能依靠法律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第二、法受其本身属性的限制。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第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决定于国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和国际环境,以及统治阶级对调整这种关系是否关切。
  第四、法还受到被社会所制约的主体对法的利用程度的局限。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高,就能比较充分、恰当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反之,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低,认识不到法律的作用,不能及时将社会需要上升为法律,或者不能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手段,或者将已有的法律束之高阁,或者根本就不知法不懂法,法律的价值则不能得到应有的利用。
  因此,应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我们考察法的作用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形势和文化条件,既要看到法的重大作用,又要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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