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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法律硕士考研初试重要知识点整理更新

来源:考研招生网 wgm 2022-12-24
  2023法律硕士考研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很多同学都在积极背诵法律硕士相关知识点,学姐整理了2023法律硕士考研初试重要知识点,想报考法律硕士的同学可以看看相关重点内容,做好复习规划,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2023法律硕士考研初试重要知识点吧!
2023法律硕士考研初试重要知识点整理更新
  1、妨害公务罪:
  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
  人大代表
  暴力、威胁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
  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行为主体。
  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匿住所、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
  非法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
  走私毒品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
  贩卖毒品罪、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
  ⑤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行为方式2)犯罪客体、对象3)犯罪主体。
  9.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3)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表现:
  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挪用公款后→案发前,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对象、犯罪成立条件。
  ⑤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手段。
  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⑦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⑧罪的转化:若行为人主观挪用资金后,不打算归还,则转化为贪污罪。
  10.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为表现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斡旋受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违法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不交公,归个人所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实际已为他人谋利益。
  ★构成本罪:受贿数额>5000元、受贿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④受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区别:
  ★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名,并无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论处。
  ★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并无利用职务之便,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⑤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
  ⑦受贿罪、贪污罪区别:1)犯罪目的2)行为对象3)行为方式。
  ⑧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等,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特点:1)在经济往来中2)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3)归个人所有。
  ⑨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特点:1)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非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无论索贿、受贿均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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