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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考研高频考点精编!上岸学姐整理

来源:考研招生网 liuhuimin 2023-01-04
  2024年考法学硕士的考生注意,考前一定要查看招生单位的法学硕士考试大纲、参考书目和其他汇总资料,下面是高顿小编整理的法学硕士高频的考点名词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法学硕士高频考点精编
  法学硕士高频考点精编
  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的渊源: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1)刑法典: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1997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目前现行有效的刑法典。
  (2)单行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唯一的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例如:《票据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3.名称权:
  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
  4.人格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5.名誉权: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6.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和身份权已经和历史上不平等、特权等含义完全无关。
  7.荣誉权:
  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8.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9.身体权:
  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和行动自由,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举例:非法剪人头发侵犯身体权而不侵犯健康权。
  10.居住权
  居住权,指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丄按照合同约定或有效遗嘱,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2)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
  (4)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5)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11.健康权: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身心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举例:甲为报复欲置乙于死地,结果将乙打成重伤,侵犯乙的健康权而非生命权。
  12.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13.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如数个代理人代理同一事项的,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数个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14.异议登记:
  当事人对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可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举例:夫妻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但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妻子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字,丈夫不同意;妻子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15.遗嘱监护人的设定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不作为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另一方作为确定监护人。
  16.意定监护
  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双方均可以请求随时解除协议。
  17.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1)配偶、父母、子女或尽赡养义务的丧偶者。
  (2)以上的主体全部失踪或者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或者代为继承人。
  (3)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不能申请,除非有损其利益。
  18.转代理人的情况紧急
  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19.担保物权的特性
  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20.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取得物权的时点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约定生效时。
  举例:甲将电视转让给乙,但是因甲还需使用此电视机,便与乙订立借用或者租用合同继续使用。履行借用合同后甲再从乙处取回电视机进而继续使用
  21.预告登记:
  与本登记对应,又称"预登记""预先登记"。该登记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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